广西外国语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考核办法(修订)

时间:2018-08-27

附件1:

广西外国语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考核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普通高等院校设置的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教育、管理、督促、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全面成长进步的光荣使命。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科学全面地考核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充分调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教育管理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43号)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精神,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落实。

 

二、考核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工作考核时,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适时公布考核时间、公开考评项目、统一考评指标、公示考核结果。不搞“双重”标准,不搞“暗箱”操作。

(二)客观准确原则。用事实说话,业绩水平要用翔实的业绩资料作支撑,切忌主观臆断和凭个人好恶作评价,下结论。要根据工作对象的差异和工作的难易度,确定不同的评价指标,客观准确、公平合理。

(三)注重时效原则。绩效考评是有特定的时间界限的,绩效数据的采集与考核时段的时间相吻合,与考核评价体系相适应。

(四)简便易行原则。考评方法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与绩效考核所拟达成的目标相一致。

(五)及时反馈原则。考评之后,及时与被考核者进行面谈、沟通,反馈考评结果,听取被考核者的意见以及自我认知状况,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达到以考评促工作的目的。

第五条  考核范围:我校在岗辅导员、班主任。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下列人员的考核按照以下办法实行:

(一)学校派出参加学习培训的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

(二)全年病假或事假(产假除外)累计超过 6个月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三)本年度在试用期内的辅导员,在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职的依据。

 

三、考核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以年为单位,每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在辅导员、班主任做好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由学工处、人力资源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考核指标由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一)自我总结:辅导员、班主任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向所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

(二)学生测评:占40%。各二级学院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的测评情况。学生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原则上要求受考核辅导员、班主任所带学生全部参与测评,学生测评结果按照两学期平均分计算。

(三)二级学院测评:占30%-40%(辅导员30%、班主任40%)。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组织相关人员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测评。

(四)学生工作处测评:占20%-30%。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五)学校评审:学工处对学生、二级学院的测评结果进行会审,并将汇总结果提交学校进行联评,评选结果上报学校党政领导审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按照本办法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并将学期考评结果报送学工部备案。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0-59分)四个等级。优秀率控制在辅导员、班主任总人数的30%以内。为加大奖勤罚懒力度,年度考核实施一票确定制,即实行综合考核中的“一票即优”、“一票否优”、“一票即不称职”制度。

(一)被考核的辅导员、班主任,若考核结果未达到优秀,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各单项考核(学生测评、二级学院测评、学生工作处测评)均在合格(含)以上者,其综合考核等级即为优秀。

1、本年度被授予市级(市政府、市委)、省厅以上荣誉称号(如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班主任、优秀团干等);

2、本年度获得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级、市级一等奖前三名,省级、市级二等奖前两名,省级、市级三等奖第一名);

3、本年度科研成果、技术开发给学校带来经济收益;

(二)被考核的辅导员、班主任,在本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综合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1、上班、政治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早退)达5次、缺席1次;

2、不执行和服从学校、二级学院以及主管部门的决定和安排,工作态度、合作精神被公认为差;

3、热衷于从事以增加个人收入为目的的第二职业,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工作上,影响了本职工作;

4、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5、本考核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被考核的辅导员、班主任,在本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综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1、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5、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能坚持住校者(单指辅导员)。

7、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以及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本年度参加学生工作活动或学校集体活动缺勤率达到50%。

9、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教职工升职、晋级、评选先进、实施奖励、培训进修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教职员工,具有在本岗位续聘资格,并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具有接受培训、进修的资格。

(三)在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部门领导应对被考核者告诫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在限期内改进。

(四)在综合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在综合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当年不得报评高一级职称。其他系列人员亦作相应处理。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